平潭县中楼乡昆湖村第五等村民小组请求撤销平潭县林业局《核认通知书》案 林地权属争议;纠纷解决;核认通知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林业行政案例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俞淑娟

郑乐影

张俊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本案平潭县中楼乡上、下昆湖村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平潭县中楼乡人民政府仅要求平潭县林业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昆湖村林地权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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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终字第53号。
2、案由:撤销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潭县中楼乡昆湖村第二、三、四、十三、十四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潭县林业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潭县中楼乡昆湖村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村民小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淑娟;审判员:郑乐影、张俊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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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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