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等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屋顶共有;共有性质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尚上律师所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涂征

王敏

王乐

代理律师:

宋召明

焦玉红

法官解说
1.诉争屋顶系业主共有部分
被告郑某认为,该屋顶系其在购买顶层房屋时开发商赠送的,在交房时,也将楼顶的钥匙与住房钥匙一并交接,并且只有其能使用,应该属于其专有部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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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2813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宋召明,四川尚上律师所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玉红,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俊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征;审判员王敏;代理审判员王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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