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吕某等所有权确认案 民事 房屋所有权 继承 推定放弃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

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房屋所有权确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43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关于最高院两个批复之间的矛盾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时,房产在未办理赠与的情况下登记在某子女名下,在父母死亡后该房产是否应认定为遗产,由众子女共同继承的问题上,最高院的两个批复发生了明显矛盾。
1987年6月15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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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42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436号
2.案由:房屋所有权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3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原告王某1,男,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王某6,女,194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武警上海总队医院。
原告方某,女,195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原告方某1,女,195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原告方某2,女,1960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朱某,女,192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194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朱某1,男,193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庄某,女,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朱某2,女,194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庄某2,女,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朱某3,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蔡某(系原告庄某2、朱某3共同委托),男,193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许修春(系以上十一原告共同委托),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192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2,男,1951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某3,女,1955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4,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5,女,192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王某6,男,194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王某7,男,194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王某8,男,191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系以上八被告共同委托),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9,男,1929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告李某1,女,193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告王某10,女,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委托代理人方慧农(系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作新;审判员:袁琴;代理审判员:张文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伟;审判员:蒋琦;代理审判员:林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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