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苏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岗原薪 违法解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08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魏世玉

张杰

纪慧

法官解说
审理本案的重点在于,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即相较于原劳动合同或实际履行内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至少须符合"原岗原薪"精神的要求。
一、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分析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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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2)虎民初字第022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084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魏世玉,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苏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富永伸治,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杰、纪慧,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兴华;代理审判员:龚春华;人民陪审员:葛蔷梅。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伟;审判员:蒋琦;代理审判员:林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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