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铭基电子有限公司诉茂名市茂港区粤海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委托合同关系;不当得利;违约责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12)茂港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广秀

李火才

苏径媛

代理律师:

张雷

法官解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受益可以是指受益人财产直接增加,也可以是其财产间接增多,即该支出而没有支付。(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如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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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12)茂港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东莞市铭基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彩晓,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港区粤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港区市政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梁发,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肖广秀、人民陪审员李火才、苏径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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