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保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成都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

蒲江县鹤山镇红星电器商场

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2)蒲江民初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高红城

谢拥政

胡佑富

代理律师:

付能清

法官解说
本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各法律关系之间联系密切,需要厘清各法律关系间的关联和界限,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正确把握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转租是否经过出租人的许可,从而认定转租合同的效力;其二,借助合同相对性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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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2)蒲江民初字第145号。
(二)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成都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86号。
法定代表人:蒋浩刚,成都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能清,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某,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李某,住四川省蒲江县。系蒲江县鹤山镇红星电器商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陈燕彬,成都市蒲江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住四川省蒲江县。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红城;助理审判员:谢拥政;人民陪审员:胡佑富。
(六)审结时间: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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