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1、彭某2诉被告彭某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民事 土地征收 分配标准 分配主体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土地征收 分配标准 分配主体
文书字号: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雅民终字第651号
审理法官:

徐剑

刘琼

黄春淋

法官解说
本案争执的主要焦点是:
1.彭某1能否参与林地补偿金的分配。
彭某1在1984年林地分配到户时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承包林地,后,彭某1结婚将户口迁往他地。彭某3以此为由认为彭某1不再是家庭组织成员,不应参与分配林地补偿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2012)石棉民一初字第497号
二审判决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雅民终字第651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1,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1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彭某2,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9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彭某3,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9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代理人:凌元建,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3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审判员:周祇伽。
二审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剑;审判员:刘琼;代理审判员:黄春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