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杨某身体权案 无证接生;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2942号
审理法官:

韩德坤

代理律师:

王永飞

法官解说
一、无证接生属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医疗事故责任
在我国从事家庭接生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家庭接生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证书,否则即为无证接生,受到法律所禁止。无证接生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一般侵权赔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2942号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韩德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