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厦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告知义务;行政程序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义务如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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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被告: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
法定代表人:杨锦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何锡鸿,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民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鸿斌、审判员王志鹏、人民陪审员蔡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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