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王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介入因素;因果关系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323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洁

张坤

李淑云

代理律师:

刘洋

胡忠靓

张凤成

姜昕欣

法官解说
轻微伤害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不属于新型案件,但属于比较特殊的案件: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轻微,正常情况下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但由于存在被害人特殊体质的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由于人口结构老龄化以及饮食习惯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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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3239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伤害。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潘雪晴。
被告人陈某,2013年2月7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刘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忠靓,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013年2月7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013年2月7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姜昕欣,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洁;代理审判员:张坤;人民陪审员:李淑云。
(六)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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