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代理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楚金福

尹凌

郑清

代理律师:

郝志杰

法官解说
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资金182万元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未归还,其行为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重点把握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单位对于公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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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罪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希盈、胡德龙。
被告:李某。
辩护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楚金福;审判员:尹凌、郑清。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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