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诉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民事 金融借款合同 解除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董策

杨树枫

王伟

代理律师:

张艳波

任贺鹏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中国银行平房支行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其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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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平房支行)。
委托代理人:张艳波,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贺鹏,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王某。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策;审判员:杨树枫;代理审判员:王伟
6. 审结时间: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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