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受贿案 证据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哈刑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广斌 单位:
本案的特点是在行为人不供罪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证据,认定行为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孙某虽然不供受贿的犯罪事实,但其受贿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额及来源、事后的掩盖等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协调一致,环环相扣,形成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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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1996)平刑初字第82号。
二审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哈刑终字第121号。
2.案由:孙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仁海。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哈尔滨市公安局三处侦察员。1995年6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秦秀春哈尔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于登远哈尔滨市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瑞,哈尔滨市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连祥;审判员:迟再兴李桃放。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川;审判员:李治华;代理审判员:韩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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