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职工医院医疗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检查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德诚律师事务所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哈民二终字第4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晖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事故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原告孙某因患卵巢囊肿在被告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职工医院住院手术期间,由于被告医护人员发生技术事故而致使原告左输尿管梗阻,最终导致了原告左肾摘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亦给原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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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1995)平民初字第34号。
二审调解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哈民二终字第421号。
2.案由:医疗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女,60岁,汉族,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检查处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谷永久、黄德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德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职工医院。
法定代表人:孟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院理疗科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牛某,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连祥;审判员:吕雅芳王淑芝。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柱南;审判员:刘建民;代理审判员:傅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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