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王某1法定继承案 法定继承;同居关系;主要抚养义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中开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开商初字第2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云娣

吴磊

姚安东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案件。王某3生前父母双亡,夫妻离婚,仅生育一女即原告李某1。王某3死亡后,原告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有权继承其遗产。但本案中,被告王某1辩称其与王某3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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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周洪明,扬中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女儿。
委托代理人:范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云娣;代理审判员:吴磊;人民陪审员:姚安东。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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