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杰诉杨某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生命权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扬中市人民法院(2011)扬开民初字第3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云娣

姚安东

张金华

代理律师:

张跃清

马峥荣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李某杰与被告杨某剑在校内因做游戏导致事故发生,各方争执的主要焦点是被告杨某剑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扬中市同德中学是否承担责任:
一、 第一被告杨某剑是否侵权。本案中,原告李某杰与被告杨某剑午饭后在教室内玩游戏,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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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扬中市人民法院(2011)扬开民初字第304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杰。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剑。
法定代理人:杨某龙,系被告杨某剑的父亲。
被告:杨某龙。
被告:扬中市同德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峥荣,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云娣;人民陪审员员:姚安东、张金华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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