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大连市旅顺口区顺益水产品加工厂等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合意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

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

旅顺口区光荣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周晓文

刘舜

法官解说
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劳动者是否曾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劳动过为全部依据,应当审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用工合意。本案对于认定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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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案号: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文,系辽宁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顺益水产品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刘舜,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靳某。
委托代理人:谢德成,系旅顺口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知慧,人民陪审员: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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