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吴某农业承包合同案 情势变更;民主决议;合同目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应犀

代理律师:

罗纯钢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反法定程序约定的原承包合同的承包价格经人民法院依法调整是否属于订立后承包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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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2。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罗纯钢,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应犀。
(六)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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