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区支行借记卡案 借记卡;过错;鉴别义务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立辉

徐闯

叶毅贞

代理律师:

林子超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在伪卡交易中,持卡人存在保管密码不慎的过错,银行与持卡人应如何分担责任。
储户将存款存入储蓄机构后,即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商业银行作为储蓄机构,有义务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作为商业银行,储户手中的银行卡是...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民事判决书: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2)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借记卡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区支行。
负责人:江淑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业务员。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炜;代理审判员:陆雪莹;人民陪审员:卢兆基。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辉;审判员:徐闯;代理审判员:叶毅贞。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