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长虹支行借记卡案 电信诈骗 审慎义务 过错责任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

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王莹

赵德升

王星

代理律师:

吕文俊

徐庭辉

法官解说
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如何定位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是判定用户资金交易时,银行承担责任的基础。
一、银行与借记卡储户间法律关系
借记卡客户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固定期限收取利息。银行依据持卡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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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商初字第666号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终字第18号
2、案由:借记银行卡。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文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庭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长虹支行。
负责人: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高璐。
二审审判机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莹;审判员:赵德升;代理审判员:王星
6、审结时间:
一审:2013年10月14日。
二审: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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