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陈某、陈某2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公司 人格否认 举证责任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秀德

徐闯

蔡镇海

代理律师:

杜新华

黄志山

法官解说
公司法人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基本,应当积极予以保护。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就是权利的滥用。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司法人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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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鹤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雄柏,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
被告(上诉人):陈某2,男,汉族。
两被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沃玲;审判员:古辉林;人民陪审员:顾静漪。
二审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秀德;审判员:徐闯;代理审判员:蔡镇海。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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