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某等,第三人焉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 公司清算 清算义务 公司人格否认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

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

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

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

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民初字第01192号
审理法官:

卫晴刚

白在勇

严建华

代理律师:

吴兴勇

石亮金

石亮金

法官解说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富强陶瓷公司2012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富强陶瓷的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将公司的全部资产用于抵偿恒达担保公司的债务的行为是属于否未尽到股东义务,滥用了股东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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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民初字第01192号
2.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梁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兴勇,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祥,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
被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祥,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男。
被告:胡某2,男。
第三人:焉某,女。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晴刚;审判员:白在勇;人民陪审员:严建华
6.审结时间
结案时间: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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