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麦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严某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债务承担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437号
审理法官:

王昊东

赵德升

王星

法官解说
一人有限公司单一股东的人格是与公司的人格相互分离的,其公司治理结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由于一人公司中单一股东对企业享有过多的控制权,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保护单一股东法律地位的同时,针对一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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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432号。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终字第437号
2.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金坛麦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金坛市金禧园步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严某1(上诉人),女,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聂华刚。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王昊东、赵德升、王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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