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荆某等帮工损害赔偿案 义务帮工;损害赔偿;过失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981号
审理法官:

范秉华

李宗哲

郭亚宁

代理律师:

韩文武

冯淑均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点争议:一、原告王某6与荆某、荆某2、荆某3、王某3、王某5及死者王某4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无偿帮工还是好意搭乘?二、被告荆某、荆某2、荆某3、王某3是否应当对王某4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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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
一审判决书:黄骅市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953号
二审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981号
2、案由:帮工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渔民。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渔民。
被告(上诉人):荆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渔民。
被告(上诉人):荆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渔民。
被告(上诉人):荆某3,男,汉族,初中文化,渔民。
被告(上诉人):王某3,男,汉族,小学文化,渔民。
一审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教师。
二审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淑均,北京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冀沙;审判员:曹延升;人民陪审员:张立臣。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秉华;审判员:李宗哲、郭亚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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