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犯罪未遂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6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舒培义

谢静宇

王丽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其诈骗李某的车辆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以及沪牌的竞买价格能否计入犯罪数额等争议问题。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及辨别
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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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1456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67号。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晶晶。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县,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5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舒培义,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谢静宇、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燕;代理审判员:陆光怡;人民陪审员:倪顺法。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素贤;代理审判员:于书生;代理审判员:邱阳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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