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上海伊通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案 民事 数人侵权 过错责任 过失相抵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海波

沈卫兵

胡起达

法官解说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中的侵权制度包括一般侵权、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本案是一起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涉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及受害人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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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40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83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被上诉人)。
被告上海伊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被告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原审被告)。
被告上海乐安拆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
第三人上海奉柘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丹凤;代理审判员:陈蓓、杨国治。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海波;代理审判员:沈卫兵、胡起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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