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等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蛟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附着物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正乾

王腾飞

林碧珠

代理律师:

陈腾育

谢彬玲

张剑锋

曾莎莎

法官解说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由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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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3)洛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2,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3,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腾育、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4,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5,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6,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蛟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潘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正乾;审判员:王腾飞;人民陪审员:林碧珠。
6. 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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