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曾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诉讼主体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终字第12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庄希文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一审案由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而二审案由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例。该案主要涉及一个如何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也就是此类案件的双方父母能否参加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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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4)洛民初字第12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终字第1222号。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洛江区。
诉讼代理人:苏德谋福建省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曾某,女,汉族,农民,住泉州市洛江区。
诉讼代理人:杨萍、刘娟福建省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斯贵。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希文;审判员:陈翔冯叶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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