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常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认定标准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520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5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宁韬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性质问题,由此引发两个争议问题:其一,胡某的赠与行为性质问题,该行为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其二,若其行为属于附义务赠与,常某是否履行了该义务。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作如下简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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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10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52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1955年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常某,男,1954年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龚某,女,1972年出生,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志成;人民陪审员:王会清闫素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岳;审判员:解学锋梁小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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