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1诉齐某抚养费案 民事 抚养 精神病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858号
审理法官:

司书祥

张树胜

安学明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858号
(二)案由:抚养费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苑某1
被告:齐某
(四)审级:一审
(七)审结时间:2014年1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