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犯罪既遂 坦白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靳文集

王肖

邝昕

代理律师:

许兴华

郭顺超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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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1,曾用名"胡某2",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3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兴华、郭顺超,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靳文集;人民陪审员:王肖;人民陪审员:邝昕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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