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案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收受财物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5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琴

王肖

邝昕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特点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民间借贷转化型受贿的认定。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李某在2013年1月8日、1月9日的讯问笔录及1月9日所写的自书材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称被告人李某自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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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537号判决书。
(二)、案由:受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蕊,代理检察员王玉梅。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辩护人:李勇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琴;人民陪审员王肖;人民陪审员邝昕。
(六)、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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