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抢劫枪支案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未成年;刑事责任
案由: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2)鄂仙桃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国荣

丁克祥

汤家银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为数不多的在基层以抢劫枪支罪定性的案件,该案的焦点主要在于该案中有一名被告人为当地治安小组组长,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影响着本案的定性,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否应该对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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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1.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2)鄂仙桃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
2.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彩虹。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95年10月6日出生,住仙桃市。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王某1,系被告人王某之父。
被告人:盛某,男,汉族,1995年3月8日出生,住仙桃市。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盛某1,系被告人盛某之父。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仙桃市。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国荣;人民陪审员:丁克祥、汤家银
(六)审结时间: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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