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山东省长途电信潍坊传输局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85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江涛

房德业

戴军

法官解说
该案为共同侵权案件,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件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类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移动公司和广大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对自身过错予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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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859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栾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文,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炳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江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江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德业,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长途电信潍坊传输局,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山东省长途电信潍坊传输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军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二审维持)。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广胜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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