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顺发砂石经营部诉韶关市监察局行政监督案 调查报告;内部文件;权利义务;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立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建军

庄少山

黄颖红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争议焦点是韶关市监察局根据市领导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立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行政监督纠纷
3.诉讼当事人
起诉人(上诉人):乐昌市顺发砂石经营部。
经营者: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远周;审判员:钟履凤、陈冬兰。
二审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军;审判员:庄少山;代理审判员:黄颖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