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鲍某等返还原物案 返还原物;证据;印花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510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案由系返还原物纠纷,依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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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092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510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
诉讼代表人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永钢;代理审判员:白  云、张  甍。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莉红;代理审判员:王成邹治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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