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曹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案 履行治愈 信赖利益 合同效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中字第111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印龙

李文成

孙妍

代理律师:

郑建业

法官解说
合同未采取约定的要式,而双方均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亦接受的,合同效力如何。对此,学界与司法实践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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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24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中字第11124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河南寨下屯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义,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张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印龙;代理审判员:李文成、孙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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