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许某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 行为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585号
审理法官:

何立群

吴敏滔

黄昭铭

代理律师:

杨家聪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
1.两被告合伙关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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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58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宁市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思贤路57-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惟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家聪,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旭军,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壮族。
委托代理人:零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
被告:许某,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壮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6.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
7.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立群;审判员:吴敏滔、黄昭铭。
8.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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