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诈骗案 诈骗罪 虚构事实 非法占有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吴煜

于海

张怡平

代理律师:

宋新成

法官解说
在实践中,经济活动大量存在,一些商人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可能出现赊购或者打欠条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有能力偿付时积极偿付的行为属于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范围,是合法的民事范畴,这种行为有利于企业的运转,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并不涉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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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诈骗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淼。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
一审辩护人:宋新成,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力,审判员:袁景洲,人民陪审员:魏芹。
二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煜,审判员:于海,审判员:张怡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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