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崔某、葛某、屈某诉保定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河间县北司徒乡杨张各村

保定市清苑县郝庄乡李罗侯村

保定市满城县西庄乡东庄店村

保定市清苑县大魏村乡马罗侯村

保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保定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法经判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占新 单位:
本案件纠纷及其处理昭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即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以违约对付违约,不能以违法侵权来强行终止合同。
本案原告在对方不还借款时,不是采取协商或者诉讼手段,而是违反合同拒交承包费,以违约来对付对方。本案中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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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法经判字第5号。
2.案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40岁,河北省河间县农民。
原告:崔某,男,37岁,保定市清苑县农民。
原告:葛某,男,36岁,保定市满城县农民。
原告:屈某,男,35岁,保定市清苑县农民。
上列当事人均为保定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华经销公司青年综合商店承包人,本案共同原告。
诉讼代理人:郭福友保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位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河北省保定地区建设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地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某1,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郭久芳保定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飞;审判员:武保生;代理审判员:边焕明
6.审结时间:199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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