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受贿案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合同制员工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钦州丰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刑上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桂彤

易妙

张红娟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的主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呢?
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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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4)南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刑上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陶雪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王湘波。(二审)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钦州丰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
辩护人:郭林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薇;审判员:刘国湘、罗伟。
二审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桂彤;审判员:易妙;代理审判员:张红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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