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等盗伐林木案 盗伐与滥伐的区别
案由:
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某火车站派出所护路队

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3)南铁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薇

玉萍

罗伟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当中,控辩双方对覃某的定性无异议,争议较大的是覃某1、玉某及宾某的定性问题,到底是应该认定为盗伐林木还是滥伐林木罪?经过充分讨论后,法院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一般来说,这两个罪名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林木的所有权,无证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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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3)南铁刑初字第22号判决书
2.案由:盗伐林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蒋维林。
被告人:覃某,原系某火车站派出所护路队保安。
被告人:覃某1
辩护人:潘杰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玉某
被告人:宾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薇;审判员:玉萍;代理审判员:罗伟。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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