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金融票据诈骗案 牵连犯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宁铁路车辆段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1996)南铁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此案适用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认定的罪名是一个新罪名。对行为人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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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铁路运输法院(1996)南铁刑初字第1号。
2.案由:曹某金融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31岁,汉族,南宁铁路车辆段工人。1995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雨时;人民陪审员:余惠珍金彪
6.审结时间:19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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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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