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等贪污案 主犯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宁铁路局南宁车务段某车站

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2)南铁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薇

周文昌

罗伟

代理律师:

马化德

法官解说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以"个人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种观点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是不存在太多问题的。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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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2)南铁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伍滨江、陶雪梅。
被告人:覃某(曾用名韦国思),原系南宁铁路局南宁车务段某车站货运安全员,2012年7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化德,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杨某,个体经营者,2012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个体经营者,2012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薇;代理审判员:周文昌、罗伟。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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