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保险合同案(保险理赔) 民事 保险 保险利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昕

王磊

王葆

代理律师:

李宇

王文韬

吴则亮

王文韬

唐秋菊

法官解说
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略有不同,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认定梁某对梁某2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相互返还,本案中梁某向保险公司支付100元,...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文韬、吴则亮,均系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文韬、唐秋菊,均系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支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缑培强、审判员:刘娟、代理审判员:孔媛。
二审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昕、审判员:王磊、代理审判员:王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