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1故意伤害案 鉴定意见的采信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黎晖

代理律师:

张恒金

法官解说
"从旧兼从轻"原则系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该原则。该原则在刑法领域的最简单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而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涉及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时,审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煜星。
被告人:范某1(绰号猴仔、猴丁),男,1987年1月4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周黎晖。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