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1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毒品犯罪 毒品数量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周黎晖

张慧娥

叶奶春

法官解说
上诉人叶某1上诉理由:1、原判认定其向叶某3贩卖冰毒10克不当,应扣除封装毒品塑料袋的重量,认定该次贩毒数量为9.6克。2、原判认定其向黄某贩卖冰毒0.1克不当,该毒品并非贩卖而是他无偿送给黄某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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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28号。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文锈
被告人叶某1,男,1979年11月4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由寿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黎晖 审判员张慧娥 人民陪审员 叶奶春
6、结案时间:一审2014年6月19日
二审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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