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朱某2拐卖人口一案 拐卖人口罪 追诉时效 强制措施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秀

张慧娥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追诉时效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本案案发时间是1990年12月22日,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人口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长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追诉期至200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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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拐卖人口。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1955年12月25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农民,住寿宁县。系被害人吴某2之父。
被告人朱某1,男,1946年9月17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宁县。2012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2,男,1951年1月23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宁县。2012年8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秀;  代理审判员:张慧娥;
人民陪审员:蔡岩宗。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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