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共同犯罪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州康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黎晖

张慧娥

叶奶春

代理律师:

龚潇

刘建平

法官解说
医药回扣是引起医疗腐败的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根源之一,如何惩治医疗领域中"医药回扣"问题,一直是医学界和法学界争议的话题之一。医药回扣现象的泛滥,直接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医患关系紧张,不仅玷污了医生这一光荣的职业,更是增加了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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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叶应利。
被告人:李某1,男,1983年7月11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福州康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寿宁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龚潇、刘建平,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黎晖;审判员张慧娥;人民陪审员叶奶春。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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