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4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持有枪支罪 藏匿 支配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少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慧娥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非法持有枪支中对"持有"的理解问题。"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犯罪,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对"持有"的概念多有探讨,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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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少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枪支。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陈菲艳。
被告人:叶某4,男,1961年6月14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护林员。因本案于2011年5月25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慧娥。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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